【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和《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2〕74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遴选备案管理,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现就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面向社会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根据开展认定的区域范围,在符合我部和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申报条件基础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协调劳动关系相关专业背景
各类院校申报的,需设有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社会工作、法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企业等单位申报的,经营范围需包含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劳动法律服务、劳动争议调解代理等;社会培训机构申报的,需已开展劳动关系协调、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处理、社会工作等相关职业培训或评价;已脱钩的行业学会或协会申报的,需具有劳动关系理论、劳动法律法规等方面研究背景,或从事协调劳动关系相关工作。
(二)拥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命题专家
1.考评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社会责任感强,工作态度严谨。
(2)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师(员)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及以上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需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师(员)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3)未持有相应劳动关系协调师(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需取得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社会工作、法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后,累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其中,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及以上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需取得相关中级及以上职称后,累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犯罪和不良行为纪录。
2.命题专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并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社会责任感强,工作态度严谨。
(2)需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师(员)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3)未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师(员)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需取得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社会工作、法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其中,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及以上命题工作的命题专家,需取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后,累计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犯罪和不良行为纪录。
(5)与评价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6)优先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专家委员会委员和各地省级人社部门专家库中确定。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详见附件1)
1.内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制度。
2.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包括:考务管理、试题管理、证书管理、质量督导、档案管理等。
二、提交材料
(一)按照我部和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需提交的材料。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各等级样题。
(三)考评人员、命题专家人员情况表(见附件2)。
(四)题库(卷库)建设情况说明。
(五)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要求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日常管理
(一)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卷库)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二)评价机构每年底前向备案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年度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情况,包括题库建设(更新)、认定人数及人员名单等情况。
四、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能力素质,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作用,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相关部门(机构)职责分工。要及时建立本地区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工作机制,指导评价机构完善题库(卷库),规范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评价机构评价能力和评价质量的不断提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10月26日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丨 ◆发布:编辑与整理 丨 ◆时间:2024-5-15丨 ◆链接:见全文